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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长清与蔡柏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清,蔡柏清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113号原告:蔡长清,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蔡柏清,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平县。蔡长清与蔡柏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蔡长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蔡长清负担。审 判 长  蔺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