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长清与蔡柏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清,蔡柏清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113号原告:蔡长清,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蔡柏清,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平县。蔡长清与蔡柏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蔡长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蔡长清负担。审 判 长 蔺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