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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2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亚亚、张某等与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杨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亚,张某,张宽民,邵战楼,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杨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亚亚,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张宽民,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邵战楼,女,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燕庆街西侧24号1、2层,注册号:640103600472984。经营者:桑腊生,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军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执行徐亚亚、张宽民、邵战楼、张某与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杨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另因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本案依法裁定执行经营者桑腊生,经查询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现暂未查找到桑腊生、杨军强具体下落,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内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上报司法救助。本院将本案的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6458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