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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青贵、付军庆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青贵,付军庆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青贵,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郏县。被告人付军庆,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郏县。以上被告人宋青贵、付军庆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均于2017年6月1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青贵、付军庆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青贵、付军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宋青贵、付军庆以800元的价格收购郏县白庙乡团东村村民宋某2、宋中江位于该村东河沟内的74棵杨树。宋青贵、付军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梁某、李某1、宋某3,用自带的汽油锯、砍刀等工具,分别于2017年6月11日、6月12日将该74棵杨树砍伐,并将砍伐的杨树用三轮车拉至禹州市鸿畅镇寨子贾村的木材厂。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为17.1606立方米。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宋青贵、付军庆收购郏县白庙乡团东村村民宋某1、李某2位于该村东河沟内的52棵杨树。宋青贵、付军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梁某、李某1,用自带的汽油锯、砍刀等工具,于当日将该52棵杨树砍伐,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为13.925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青贵、付军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李某1、宋某1、李某2、宋某2、陈某、宋某3的证言材料,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指认笔录、指认滥伐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郏森公(刑)鉴聘字[2017]0001号鉴定聘请书、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郏森公(刑)扣字[2017]0001号、0002号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青贵、付军庆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宋青贵、付军庆刑事责任,同时认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宋青贵、付军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青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付军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被告人宋青贵、付军庆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培森审 判 员  张存正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小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