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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朱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25执2132号被执行人:朱岳平,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丁科与被执行人朱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朱岳平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已严重妨害执行,依法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朱岳平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10月2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