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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第3803号原告:吉林省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夏春晖,经理。被告: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廷刚,经理。原告吉林省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价为89万元,以建设单位最后审计决算价格为准。现双方未有最终审定价格,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9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雪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人民陪审员  王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