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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6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俞伟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俞伟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6391号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7层,组织机构代码76134042—1。法定代表人:徐培昌。委托代理人:孙卫红,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俞伟钢,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伟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伟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