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创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创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425号原告: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E101A。法定代表人:李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创奇,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茹,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天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创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元。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璐打印:扈艳红校对:徐楠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