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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1730号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翁西路177号一、二层。机构代码:913303820706624993。负责人:刘军,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周朝兰,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周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界岱村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朝兰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的房产【权证号:010f2××27】,查封金额以74805.19元为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冻结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