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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海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240号被执行人:邵海峰,男,汉族,1990年08月13日出生。住所:山东省威海文登区。本院在执行邵海峰没收财产一案中,根据(2016)鲁10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没收被执行人邵海峰全部财产。由刑二庭移交后,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邵海峰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在服刑中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书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