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海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240号被执行人:邵海峰,男,汉族,1990年08月13日出生。住所:山东省威海文登区。本院在执行邵海峰没收财产一案中,根据(2016)鲁10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没收被执行人邵海峰全部财产。由刑二庭移交后,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邵海峰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在服刑中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书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