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宗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宗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4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宗泽,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四川省泸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华,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宗泽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章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宗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林宗泽驾驶川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龙马潭区石洞镇往泸县云龙镇方向行驶,行至龙马潭区空港大道与石洞吉甫路交接处十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章某1相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宗泽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宗泽拔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死亡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8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宗泽在庭审中亦表示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无犯罪前科说明、被害人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证人章某2、张某1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林宗泽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宗泽违反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宗泽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宗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