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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池海霞、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海霞,刘建军,于晶,河北鸿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池海霞,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鸿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于晶,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鸿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163号大乘玉佛寺商业中心2层。组织机构代码:07599683-4。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海霞与被执行人刘建军、于晶、河北鸿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