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苏竞生、苏竞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苏竞生,苏竞秀,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595号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黄岗镇。法定代表人:宋河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竞生,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苏竞秀,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郑翔天。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竞生、苏竞秀、远扬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凯文审 判 员 黄卓贤人民陪审员 王敏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