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顾建荣与祁英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荣,祁英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4873号原告:顾建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萨如拉,内蒙古规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英菅。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荣与被告祁英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荣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冯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