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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明龙与王宝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龙,王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142号申请人:王明龙,男,1989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宝荣,女,1967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明龙与被申请人王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黑1181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宝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欠款已给付完毕。申请人王明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王宝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