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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2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一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晋LEV8**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xx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