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9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建新、张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新,张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9769号原告:周建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党寨镇*号村三社。身份证号:×××。原告:张志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原告周建新与被告张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周建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新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建新负担。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