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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季中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中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303刑更26号罪犯季中洁,绰号“阿海”,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了(2017)浙0303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中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季中洁因患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温州市看守所建议对罪犯季中洁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季中洁于2017年10月12日经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高血压2级,很高危;2、颈动脉内中膜增厚;2、2型糖尿病;4、双眼轻度非增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5、高脂血症。该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季中洁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