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董玉英与曹培玲、刘瑞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英,曹培玲,刘瑞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董玉英,女,193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曹培玲,女,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刘瑞彤,女,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董玉英与被执行人曹培玲、刘瑞彤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未能执行到位,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4月,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10月1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未实际拘传到位,本院已留置传票。3、2017年10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