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永胜与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胜,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谢永胜,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永胜与被执行人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381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