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尹琢龙申请执行赵文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琢龙,赵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尹琢龙,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稽查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文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琢龙与被执行人赵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