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红与林甸县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林甸县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760号原告:张红,女,汉族,住林甸县四合乡永合村四屯。被告:林甸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赵凤山,该局局长。原告张红与被告林甸县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前置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原告张红未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针对被告林甸县粮食局申请仲裁,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