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树翔诉周文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翔,周文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007号原告高树翔,男,199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新安镇村2社,身份证号220724199701241036。被告周文强,男,199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新万发镇三合村,身份证号220724199108053413。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翔诉被告周文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树翔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