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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树翔诉周文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翔,周文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007号原告高树翔,男,199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新安镇村2社,身份证号220724199701241036。被告周文强,男,199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新万发镇三合村,身份证号220724199108053413。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翔诉被告周文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树翔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