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益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新益旺达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益旺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村工业开发区0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326304。法定代表人周丽婵。被执行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9号(C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9951855W。法定代表人马正兴。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新益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2017)粤0403民初22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新青支行20×××63账户上的存款。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3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新青支行20×××63账户上的存款。(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同时,解除上述账户的查封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