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前君、庄夕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前君,庄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叶前君,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庄夕军,男,1952年9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叶前君与被执行人庄夕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叶前君撤回对被执行人庄夕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