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前君、庄夕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前君,庄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叶前君,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庄夕军,男,1952年9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叶前君与被执行人庄夕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叶前君撤回对被执行人庄夕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