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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江军与被告陈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江军,陈光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初3744号原告:林江军,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古井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德,三台县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明,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原告林江军与被告陈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江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德与被告陈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江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正月,被告承包了青海省玉树州治多县内一砖厂,被告找到原告找人到其承包的砖厂务工。2017年2月26日,原告找到十几个民工与被告签订了砖厂生产劳务合同,2017年4月原告就带领这十几个民工到被告承包的工厂务工,原告及其带领的民工在被告砖厂工作两个多月被告未支付分文工资,经工人多次讨要被告于2017年8月9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款99000元,并约定该款于2017年8月31日结清。2017年9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支付了30000元工资,在次期间被告还支付了4000元工资,至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65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陈光明承认原告林江军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光明自认原告林江军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林江军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欠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已届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5000元人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光明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江军人工工资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由陈光明负担,此款已由林江军垫付,执行时品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