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范明与鲁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范明,鲁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905号申请执行人:曾范明,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鲁明春,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曾范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鲁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黑0103执389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85102元,承担执行费820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389号、(2017)黑0103执恢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