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广森与黄书敏、黄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森,黄书敏,黄淑霞,李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3001号原告:贾广森,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黄书敏,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黄淑霞,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建平,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贾广森与被告黄书敏、被告黄淑霞、被告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广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0000元人民币及16个月利息12000元,共计4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2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约定按照二分五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贾广森提供的三被告住所地不确切,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未能提供三被告其他真实有效的信息。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广森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赵驿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