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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金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金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10号罪犯郭金芳,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2003)莆中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金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金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7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郭金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金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听从民警的安排,完成民警下达的临时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65分,共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2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法院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郭金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郭金芳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时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金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