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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某某、杜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纠纷(抚养费)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杜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杜某某、杜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纠纷(抚养费)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杜某某、杜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3日向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冯某某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三日内向杜某某、杜某某支付案件款32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80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某某的车户查封,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