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979号原告: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烧锅店镇革新村七社。法定代表人:润继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7760号。法定代表人:孙萌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赵凤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