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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正兰申请执行贾存娃、贾龙龙、范元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兰,贾存娃,范元卫,贾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冯正兰,女,汉族,1949年11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街道办家属楼二单元102室。被执行人贾存娃,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峁湾建材市场。被执行人范元卫(又名范宏伟),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个体户,现住安塞区二道街宏伟砂锅饺子馆。被执行人贾龙龙,男,汉族,1991年11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环城路龙安福大厦一号楼二单元1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正兰与被执行人贾存娃、贾龙龙、范元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强制提取被执行人范元卫在富县人民法院的赔偿款收入33500元,付申请执行人朱明(另案),被执行人贾存娃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正兰案件款9850元;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贾龙龙就本案、朱明诉贾存娃、贾龙龙、范元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生效未申请执行)和朱明申请执行贾存娃、贾龙龙、范元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贾龙龙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明、冯正兰2628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朱明、冯正兰自愿放弃,执行费由朱明、冯正兰承担。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