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支世青与李高、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支世青,李高,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66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支世青,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李高,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康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支世青因与被请人李高、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9民终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支世青对一审生效判决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判决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情形,此类判决的性质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对此类判决不服时,不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支世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乌日娜审判员 薛根富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