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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恢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白艳、张玉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珍,白艳,张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珍。被执行人:白艳。被执行人:张玉珠。申请执行人刘淑珍与被执行人白艳、张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淑珍于2016年2月25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执行费524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白艳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迎新街副18号4单元20层2号(产权证号:1301032215,建筑面积110.25平方米)房产档案,于2016年4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玉珠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七道街37号C栋2单元2层1号(产权证号:南00065696,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产档案,于2016年5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玉珠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311号新城小区116-2栋4单元5层3室(产权证号:里00315208,建筑面积47.33平方米)房产档案,申请执行人刘淑珍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艳、张玉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艳艳审判员  路 遥审判员  曹凤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