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20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0585号原告: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四支路10号4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8484587H。法定代表人:周水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明,重庆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羿飞,重庆尚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268号附11号B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50494G。法定代表人:谢勇。原告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原告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