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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粉玉申请储启标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粉玉,储启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特86号申请人:胡粉玉,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储启标,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代理人:储启忠(系被申请人之弟),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胡粉玉申请认定储启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粉玉称,储启标于2016年3月28日因车祸受伤,现已成为植物人,目前仍昏迷不醒。故申请认定储启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胡粉玉担任监护人。储启忠称,胡粉玉所述属实。同意认定储启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胡粉玉担任监护���。经审理查明:胡粉玉与储启标系夫妻关系。储启标于2016年3月28日因车祸致颅脑外伤入住苏州市立医院北区,现住苏州XX人民医院。该院于2017年9月19日及10月23日两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均载明:脑外伤术后,植物生存状态。本院认为,根据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储启标目前为植物生存状态,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胡粉玉系储启标的配偶,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储启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胡粉玉为储启标的监护人。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晴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