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世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马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周河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世鹏,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世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