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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春风与魏玲、程寿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风,魏玲,程寿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181号原告:郭春风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勇,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玲被告:程寿伟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平强,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春风与被告魏玲、程寿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郭春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风撤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元,由原告郭春风负担。审 判 长  范寿红审 判 员  墨 力人民陪审员  戴先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