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8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宁海县梅林花园炼胶厂与宁波顺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梅林花园炼胶厂,宁波顺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8050号之一原告:宁海县梅林花园炼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04968252)。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投资人:周智蕾,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峥峰,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顺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40614842A)。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村。法定代表人:钱夏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海县梅林花园炼胶厂与被告宁波顺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宁海县梅林花园炼胶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梅林花园炼胶厂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梅林花园炼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保全费288元,共计523元,由原告宁海县梅林花园炼胶厂负担。审 判 员 章琴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紫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