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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瓦房市市国土资源局与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行政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市市国土资源局,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三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777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勇。委托代理人:张明军,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曲彦瑾,女,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辽0281行审23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法院无法进行查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