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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福良与包建成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良,包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恢64号申请人马福良,男,撒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包建成,男,回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马福良申请执行包建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马福良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志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