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24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滔,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