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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刚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4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刚林,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侯刚林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南川区废旧塑料回收站被害人黄某租赁房的卧室,盗走黄某放在卧室裤子内的现金1000元后逃离现场。2,2017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侯刚林盗走黄某木梯后,携带木梯到南川区被害人韦某家,通过搭木梯进入室内的方式,盗走韦某家放在卧室裤子内的现金400元后逃离现场。3,2017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侯刚林盗走黄某木梯后,到南川区被害人黎某家,通过搭木梯进入室内的方式,将黎某屋内的一个小天才电话手表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追回扣押,已发还被害人。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电话手表价值511元。4,2017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刚林盗走黄某木梯后,到南川区被害人李某家,通过搭木梯翻窗进入室内的方式,将李某放在卧室裤子内的现金4000元盗走后从李某家出来,见公安民警抓捕往万隆方向跑了几十米,途中将所盗现金丢在地上,侯刚林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盗现金及木梯被公安机关追回扣押,已发还被害人。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侯刚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侯刚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刚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侯刚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刚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刚林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侯刚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下列被害人退赔如下被盗财物及损失:黄某木梯一个(已发还),黄某现金1000元,韦某现金400元,黎某小天才电话手表一块(已发还),李某现金4000元(已退赔)。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