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尤元宗、刘国明申请执行人刘祖学、邓明英民间借贷纠纷46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元宗,刘国明,刘祖学,邓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尤元宗,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国明,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祖学,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邓明英,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尤元宗、刘国明申请执行人刘祖学、邓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3423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尤元宗。刘国明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尤元宗、刘国明与刘祖学、邓明英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尤元宗、刘国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淋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