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波、白会诉被告张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波,白会,张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884号原告:苏波,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中村*组。原告:白会,女,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中村四组,系原告苏波之妻。被告:张向前,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明德村*组。本院受理原告苏波、白会与被告张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向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苏波、白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波、白会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王彦成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