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丹申请执行杨启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杨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生于1984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启慧,女,生于1979年7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刘丹与杨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丹在案外人黄国成和潘严军处有投资款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丹在案外人黄国成和潘严军处的投资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