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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丹申请执行杨启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杨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生于1984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启慧,女,生于1979年7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刘丹与杨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丹在案外人黄国成和潘严军处有投资款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丹在案外人黄国成和潘严军处的投资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