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涛与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魏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669号原告:孙涛,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魏媛,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孙涛与被告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孙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魏媛偿还欠款122100元及利息15000元;2、魏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31日,魏媛从孙涛处借走2万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于2014年12月21日,魏媛又从孙涛处借走102100元,并当场向孙涛写下借条,到还款日后,魏媛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归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孙涛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涛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孙涛提供的魏媛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孙涛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魏媛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孙涛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柳佳佳书 记 员 綦桂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