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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15号罪犯周华,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告人周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专、黄煌、执行机关代表张帆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576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履行了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假释评议书、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华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履行了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元成
 
 
 
 
 审判员
 
 
 张家强
 
 
 
 
 审判员
 
 
 向松柏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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