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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碧镇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金龙洞二组与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荣,金碧镇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金龙洞二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荣,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碧镇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金龙洞二组。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龙洞。负责人:黎兆鹏,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金荣因与被上诉人金碧镇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金龙洞二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荣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崇芳审判员  倪志敏审判员  何永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