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美玲与丁育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美玲,丁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705号申请执行人:罗美玲,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崔凝,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崇辉,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育斌,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罗美玲与被告丁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丁育斌清偿罗美玲借款81786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的利息为44651.41元,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572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负担12362元。在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被告迳付原告受理费12362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为12572元。因被执行人丁育斌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美玲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74884.41元,执行费11149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7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土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