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蓬安永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文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蓬安永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文景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兆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安永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表人:吴有珂,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景杰,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蓬安永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文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蓬安永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文景杰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11日撤回对蓬安永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文景杰的上诉。本院认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3,230元,由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勤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凤 百度搜索“”